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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《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(本细则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🫳💮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1日)
   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《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(本细则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1日)

       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《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(本细则自20251222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71221日)

    有关单位:

       为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,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🤽,现将《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👊🏻。

      

  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
     20251219

     

    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 (试行)


      

        

     

   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🙋🏿‍♂️,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😀,根据《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(2025-2027年)》(沪经信企〔2025450号)等文件,制定本细则🧑🏻‍✈️💩。

      

  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,具有高增长性、高价值性、强创新性特征的企业,是引领新兴产业发展、培育激发新动能的重要力量🔎😮‍💨。高成长企业分为潜力瞪羚企业✋🏼、瞪羚企业、潜力独角兽企业💁🏽、独角兽企业四个层次✊🏿。   

        潜力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初创期,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和成长潜力。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长期🙅🏽‍♂️,以产品创新😊、技术创新、管理创新、模式创新为关键支撑🦹🏿‍♀️,已跨越初创困难期进入高成长阶段🚵🏿‍♀️。潜力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期🫲🏽,拥有较为成熟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💪,具备稳定的市场基础和品牌影响力👉,企业价值已被主流投资机构广泛认可🤝。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熟期🤷🏽‍♂️,具有高融资能力、高估值提升空间,是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来源🧩🧝🏼‍♂️。

       

   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市经济信息化委”)负责本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、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,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🕋🗺,组织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。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☁️,组织开展本区高成长企业遴选培育、服务赋能和运行监测等工作。

      

   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、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强化高成长企业的动态管理,建立健全“有进有出”的动态管理机制。

      

    第二章  企业评定

      

    第五条高成长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
     1.在本市依法经营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     2.主营业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;

     3.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提供的产品(服务)不属于国家禁止🥿、限制或淘汰类,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(含网络安全、数据安全、生产安全)🫰、质量、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数据造假🦠、偷漏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。

      

    第六条高成长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💂🏼‍♀️,还需满足相应层次企业的评定条件。

     (一)潜力瞪羚企业

     潜力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🆑: 

    1.成立时间大于3年🤛🏼,不超过10年,且未在境内外上市; 

    2.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20人以上,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; 

    3.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%,且近2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; 

    4.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,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%

      

    (二)瞪羚企业  

    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 

    1.成立时间大于3年,不超过10年,且未在境内外上市✣; 

    2.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50人以上👩🏻,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🧑🏻‍🔬; 

    3.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%,且近2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; 

    4.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😗,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5%🤷🏽‍♂️。

     

    (三)潜力独角兽企业 

    潜力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 

    1.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; 

    2.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👳🏿,且未在境内外上市; 

    3.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🖐🏽,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。


    (四)独角兽企业

    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    1.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🧝🏼‍♂️;

    2.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🤸🏻‍♂️🔭,且未在境内外上市;

    3.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,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(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)不低于3.5亿元人民币🔔。


    第七条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评定,采取“免申即享”模式🐦🐲,无需企业申报。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评定👌🏼,由企业开展自评,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愿向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
      

   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,对企业设立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核实,做好高成长企业评定初审工作。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。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、实地抽查和公示🈂️。

     

    第八条上海市企业服务云(http://www.ssme.sh.gov.cn)定期发布高成长企业发展年度报告,发布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🏄🏼🚺、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榜单,企业同时满足同一类型多个层次高成长评定标准的👹,原则上纳入最高层次企业榜单,不重复纳入其他层次培育企业榜单。

      

    第九条榜单入选企业应当在每年430日前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(http://www.ssme.sh.gov.cn)更新企业信息,由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,审核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更新信息的,取消高成长企业评定🤦🏿‍♂️。

      

   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高成长企业认定存在真实性🌕、准确性等问题,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举报📓,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🔪💃🏼。对受理的举报内容,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,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,或撤销认定。 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 培育服务 

     

    第十一条市、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,加强部门协同♟、上下联动🪅,形成培育合力🧔🏿🏊。在高层次人才引育、要素保障、创新产品应用等方面加大对高成长企业的支持力度🐻‍❄️。 

     

    第十二条市、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将高成长企业名单主动向相关部门共享🚵‍♂️,推动各类政策性基金发挥投早💆🏽‍♂️、投小🧏🏽‍♀️、投长期作用,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和服务力度。 

     

    第十三条市、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队伍建设,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质效👮🏻‍♂️,稳步扩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,有效整合市场化服务资源,为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、出海、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。

      

    第十四条市、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,在科创空间打造、协同创新平台构建、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👏🏻。

      

    第十五条市🧓🏼、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跟踪与服务⚽️,及时掌握企业运行⛴、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,快速🪧、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诉求💂🏿‍♀️🕵🏻‍♂️,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🏌🏻‍♂️。

      

     第四章    

       

   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7️⃣。

       

   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51222日起实施🙆🏼‍♀️,有效期至20271221日。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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